小豬出任務
免費送你 Line 貼圖!名為關心的監控
這標題真的決定了很久啊哈哈
腦中跑出了N個標題
扣除掉過長、不順暢的
終於選出這個我覺得最符合的標題
好啦廢話不多說 內文如下
(文長、文尾附上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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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他們生的,但我是人,不是物品。」
因為我是家中獨女,
所以我父母給我衣食無憂的生活;
因為我是家中獨女,
所以我父母把我當作他們的「所有物」。
「我愛他們。但如果他們不是那樣、而我不是這樣,我想,我跟他們關係會更好。」
我是一個喜歡自由的人,
他們是很想控制我的人,
截然相反,所以,注定有衝突。
小時候,我很聽話,聽話到只要他們說往哪走,
我就會毫不猶豫且精確的往那走。
那時候,我懵懂無知的待在一個小房間裡,
那個小房間,是他們用來關住我的,
我服從於他們的指示下,從來都不會離開那裡,
也天真的以為,世界就這麼大。
後來,我有一陣子很愛運動,也漸漸接觸到不同的人,(以前身邊大部分是只愛讀書、聽話、乖巧的),漸漸改變我的想法。
發現原來這個大世界裡,有很多事物,在我原本的小世界中,永遠也接觸不到,而這些事物其實也十分有趣;發現並不是每個父母對自己的孩子,都那麼嚴格、那麼限制他們。
(備註:那些人並沒有帶壞我,這些是我從他們身上看到的。因為他們父母願意相信他們,讓他們去球場打球,而我父母則是不答應或者想跟著我去。而關於事物的部分,也蠻多是關於社交技巧的,以及其他的我突然不知道要怎麼舉例。)
「名為關心的監控」
國中開始有些課程需要合作完成,但礙於課堂時間不夠,同學有需要時會約出去做作業。
我每次出門,都會先跟我媽報備,我媽就會開始問一些問題,並且會拿一張紙寫下來。
後來,我才知道,我媽會直接打電話或傳訊息給那些同學,甚至以不明的方法,得到那些同學父母的聯絡方式,逐個打電話詢問那些父母,他家的孩子是不是哪天跟我要去哪幹嘛。
或許不是當事人很難理解吧,
有些時候因為我的父母,造成我的同學,我同學父母的不方便,而我卻無能為力。
甚至,也有同學的父母誤以為我父母那樣詢問,是因為我們要去做些不好的事情。
同時,我父母這種舉動,不也是代表了,他們對我的不信任,這種感覺對於一個把父母當作天的孩子,真的是一種傷害。
可能看到這裡,很多人會覺得,只不過是小孩出門,然後父母會擔心有什麼意外,才會有這些舉動,別急,我們就繼續看下去吧。
接下來要講的事情,跟我最後附上的法律相關條例的資料有關連,可以配合著看。
先舉個一個比較輕微的例子 —— 我認識的朋友裡,不少人都有鎖房門的習慣,而在我家,是不被允許的,我媽會以各種理由,責罵我鎖房門這個行為。當然啦,房門確實沒有一定要鎖,但我致所以會想鎖房門,是因為我父母完全沒有習慣敲門,永遠都是直接開門進我的房間,(對我卻是相反,沒敲門就進他們房間會被罵。
(備註:後來發現,其實有沒有鎖門沒有差別,因為我媽手上有我房門的鑰匙,甚至鑰匙找不到的時候,他們會直接從窗戶進來。)
接下來要說的事情,才是最主要的 —— 我媽會有習慣在我不在家的時候,直接進我的房間,翻我的東西、翻我的包包,有紙條看紙條、有日記看日記;我睡著的時候,從我的身邊拿走我的手機,開始把所有訊息、所有程式都看過一遍。而她永遠都會說沒有做這種事情,等我找到證據之後,她會開始找藉口,說只是關心我,惱羞成怒的時候,還會直接嗆我一句:我是你的監護人,有你的監護權,我想看就看。
(備註:因為我媽會把我跟別人的聊天紀錄用她的手機拍下來。)
#剩下的我晚點在更好了 有點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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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一詞通常指一種法律地位,而某人是根據這種法律地位在兒童父母其中一方或雙方去世後對兒童行使父母權利和權能。概括而言,監護人應具有等同父母的權利和權能。
根據法改會《兒童監護權報告書》,父母權利和權能在本地法規雖未有定義,但在普通法中則羅列了以下各種權利 -
(a) 與子女同住並控制其日常教養的權利
(b) 為子女的教育和宗教作決定的權利
(c) 施加適度懲罰的權利;
(d) 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
(e) 在法律程序中代子女行事的權利;以及
(f) 同意讓子女接受醫療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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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活自由權 ——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 ——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係、愛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係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個人通訊秘密權 ——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繫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個人隱私利用權 ——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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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無行為能力人 —— 「目前,中華民國、奧地利、德國民法皆以7歲未滿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則是以8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 所謂的限制能力代表該人的行為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不能單獨的為有效法律行為,僅在例外的狀況下可以獨自以其意思表示為有效的法律行為。一般而言,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行為必須要獲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補充,可能是事前同意,也可能是事後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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